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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未还清分割纠纷

案例: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80 万元,贷款期限 20 年。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3 年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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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未还清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2 热度:


案例: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80 万元,贷款期限 20 年。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3 年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男方于离婚后 1 年内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40 万元;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男方按约定偿还贷款,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银行以 “贷款未还清,房产仍处于抵押状态” 为由拒绝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办理过户,男方以银行不同意为由拖延,女方担心房产仍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能因男方后续债务问题被查封或执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立即清偿剩余贷款,解除房产抵押,并办理过户手续;若男方无力清偿贷款,要求分割房产拍卖款。庭审中,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明确表示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同意解除抵押或变更抵押人,除非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房产存在按揭贷款未还清的情形时,房产处于银行抵押权之下,根据《民法典》第 406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男方所有,但该房产仍处于抵押状态,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除非男方一次性清偿剩余贷款。双方的离婚协议对银行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因此,房产过户的前提是清偿剩余贷款、解除抵押。若男方无力一次性清偿贷款,双方可协商其他解决方案,如共同筹资清偿贷款、向银行申请变更借款人等;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明确折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若双方均无力清偿贷款,可协商将房产拍卖,用拍卖款清偿贷款后,剩余款项按约定分割。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待贷款还清后 30 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男方于判决生效后 6 个月内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 40 万元,若男方逾期支付,女方有权申请拍卖房产优先受偿。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对于存在按揭贷款的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条款的约定需充分考虑贷款清偿、抵押解除等现实问题,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履行困难。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剩余贷款的清偿方式,如由获得房产一方一次性清偿、继续按月偿还或双方共同筹资清偿;二是过户时间及条件,明确贷款还清后办理过户的具体期限,以及一方不配合过户的违约责任;三是折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可约定分期支付,并设定相应的担保措施,如将房产剩余价值作为折价款支付的担保;四是争议解决方式,约定若因银行拒绝办理过户或抵押变更引发争议,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对于获得房产的一方,若无力一次性清偿贷款,可尝试与银行沟通,申请变更借款人或延长贷款期限,避免因无法过户导致纠纷;对于未获得房产的一方,应要求获得房产一方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确保折价款能够按时支付,同时关注房产的抵押状态和还款情况,避免因对方逾期还款导致房产被银行处置。此外,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建议咨询银行了解贷款清偿、抵押变更的相关政策和流程,确保协议条款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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