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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股权代持财产分割纠纷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朋友委托代持某有限责任公司 10% 的股权,双方签订了书面代持协议,约定该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股权实际归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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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股权代持财产分割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3 热度:


案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朋友委托代持某有限责任公司 10% 的股权,双方签订了书面代持协议,约定该方仅为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股权实际归属朋友所有,代持期限为 5 年。该方未将股权代持事宜告知配偶,股权一直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配偶在查询财产线索时发现该股权,主张该股权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代持一方辩称,该股权系代持性质,自己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朋友,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提交了代持协议、朋友的资金出资凭证、公司分红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也未获得任何股权收益。经查,代持协议真实有效,股权出资资金来自朋友,公司分红均支付给朋友,代持一方未从该股权中获得任何收益。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以 “实际所有” 为核心,即财产必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实际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本案中,代持一方仅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股权的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收益分配等均由实际股东享有和承担,代持一方未实际享有该股权的任何权益,也未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股权进行出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股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要求分割。配偶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股权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代持一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收益等事实,本案中配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也明确,名义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若能证明实际归属他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时,名义股东应及时将代持事实告知配偶,避免离婚时产生财产分割争议。同时,应妥善保管代持协议、资金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实际股东的声明等证据,证明股权的实际归属。签订代持协议时,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该股权为代持性质,与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名义股东的配偶无权主张分割该股权”,进一步明确股权归属,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配偶而言,若发现对方名下有疑似代持的股权,应要求对方提供股权出资凭证、股东权利行使记录、收益分配记录等证据,核实股权的实际归属;若怀疑代持协议虚假,可申请对协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或调查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收益流向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应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存在代持关系的财产,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归属,避免因隐瞒代持事实导致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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