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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大额医疗费用分担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02 15:43


       
案例: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抚养费包含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日常医疗费。离婚 1 年后,子女突发急性重病,需要住院治疗并进行长期康复,累计产生医疗费用 15 万元,其中医保报销 5 万元,剩余 10 万元需自费承担。女方已支付全部自费医疗费用,但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支付后生活陷入困境,遂要求男方承担 5 万元医疗费用,理由是该笔费用属于大额医疗支出,超出了日常医疗费的范畴,不应包含在抚养费中。男方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抚养费包含医疗费,自己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承担医疗费用,且自身收入有限,无力支付大额费用。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分担子女的大额医疗费用 5 万元,并提交了子女的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医保报销凭证等证据,证明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数额;同时提交了自己的收入证明和消费记录,证明自身无力独自承担该笔费用。经查,男方月收入为 8000 元,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医疗费用确属超出日常医疗的大额支出。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1085 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该规定中的 “医疗费” 通常指日常小额医疗支出,对于超出日常必要支出的大额医疗费用,如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特殊诊疗费用等,不应包含在抚养费中,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这是因为抚养费的数额是基于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的,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支出,若要求抚养方独自承担,可能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不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子女突发重病产生的 10 万元自费医疗费用,属于典型的大额医疗支出,超出了日常医疗费的范畴,男方作为非直接抚养方,应承担相应的分担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判决男方承担 4 万元的大额医疗费用。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离婚时,关于子女医疗费的分担应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建议在抚养费协议中明确 “抚养费包含日常小额医疗费(如单次支出不超过 X 元),对于单次支出超过 X 元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 50%(或按比例承担)”,明确大额医疗费的认定标准和分担方式。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时,直接抚养方应及时通知非直接抚养方,告知病情、医疗方案及费用情况,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矛盾;同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用票据、病历、医保报销凭证等证据,作为主张费用分担的依据。非直接抚养方应积极配合承担大额医疗费用,若对费用数额或合理性有异议,可要求查阅相关医疗记录和票据,但不得无故拒绝承担。若双方协商不成,直接抚养方可代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分担大额医疗费用,诉讼中需举证证明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及自身经济困难情况。此外,建议父母双方为子女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减轻大额医疗费用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障子女的医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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