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女)与张某(男)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小张。2022年,李某偶然发现张某与婚外异性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王某已生育一女,经亲子鉴定确认该女儿系张某亲生。经查,张某自2021年起便定期向王某转账,累计金额达50万元,该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李某不堪打击,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小张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某返还擅自转移的共同存款50万元,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张某辩称,出轨系一时糊涂,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不同意返还存款及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律分析: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张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严重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婚生子小张长期与李某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张某的出轨行为可能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结合双方抚养条件,法院应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李某。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账给婚外异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应依法返还。同时,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就张某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