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为一套房产和10万元存款,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折价补偿款50万元,存款双方各分5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2024年,李某偶然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公寓,价值80万元,且该公寓系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张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房产,未纳入分割范围。李某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套公寓,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张某辩称,该公寓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李某无权要求重新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离婚时,双方应当如实申报共同财产,不得隐瞒、转移。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公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该房产,未纳入分割范围,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李某在发现张某隐瞒财产后及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对该公寓进行分割,结合房产价值和双方实际情况,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合理的折价补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