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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起诉离婚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4 11:04


       
案情:刘某(女)与王某(男)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1年,王某开始参与赌博,逐渐沉迷其中,不仅将夫妻共同存款挥霍一空,还向他人借款30万元用于赌博,导致家庭负债累累。刘某多次劝阻王某戒赌,并为其偿还了部分赌债,但王某始终屡教不改,甚至因赌博与刘某发生激烈争吵,对刘某进行言语恐吓。2024年,刘某不堪忍受,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确认王某所欠赌债为其个人债务,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法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一套小型房产)。
法律分析:赌博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夫妻一方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本案中,王某沉迷赌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外举借赌债,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且王某所借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刘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剩余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刘某)的原则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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