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离婚时,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追回房产或要求赔偿?
解答:需区分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若第三人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属于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无法追回房产,但可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若第三人非善意(如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过户),买卖合同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房产。
案例:赵某(男)与孙某(女)结婚10年,共有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45万元的合理价格将房产出售给周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诉讼离婚时,孙某得知房产被出售,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追回房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对房产为夫妻共有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已办理过户,属于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取得房产所有权;赵某需向孙某支付房产折价款72.5万元,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行为有效;若不构成,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可追回房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时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共有房产应尽量登记在双方名下,避免一方擅自处分。若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应留存共同出资证明、房产共有约定等证据,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发现对方擅自处分房产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如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过户登记信息等),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若第三人非善意,可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为善意,可要求擅自处分一方赔偿损失,分割房产折价款。同时,第三人在购买夫妻共有房产时,应核实房产的产权归属,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