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常年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经协商后,李某于2021年搬离共同住所,前往外地工作并独自居住,张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几乎无任何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也未尝试和好。2023年,张某认为双方感情已无挽回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双方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李某辩称,分居是因工作调动,并非感情不和,不同意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及离婚裁判标准。首先,“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准予离婚情形,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居原因系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异地等客观因素;分居状态持续稳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时间满两年且无间断。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可充分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且持续满两年,期间无和好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结合财产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配。律师提示,主张此类离婚需留存分居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