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开始分居,双方约定分居期间各自生活,互不干涉,但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分居期间,王某擅自将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其朋友,且未将转让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告知刘某。2024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王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王某辩称,车辆系自己实际使用,有权自行处分,不同意赔偿。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及法律后果。首先,分居期间,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对共同财产仍享有平等处分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某擅自低价转让共同车辆,未征得刘某同意,且转让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恶意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益。其次,诉讼离婚时,对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刘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因低价转让车辆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后,分居期间,双方应妥善保管共同财产,避免擅自处分,若发现对方有此类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