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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争议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04 11:34


       
基本情况:陈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5周岁),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儿子一直跟随陈某生活,林某偶尔探望,未支付抚养费。2024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判令儿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林某辩称,自己有稳定收入,能够为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要求获得抚养权,且分居期间未支付抚养费是因为陈某拒绝其探望。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分居期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认定。首先,子女抚养权裁判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分居期间儿子一直跟随陈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陈某对儿子的照顾更具连续性,结合双方抚养条件,法院大概率会将抚养权判归陈某。其次,分居期间,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林某未支付抚养费,陈某有权要求其补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离婚后,林某需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数额结合其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标准确定。最后,林某以陈某拒绝探望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探望权与抚养费支付是两个独立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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