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周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吴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多次导致周某身体受伤。周某曾多次劝阻吴某,要求其改正,但吴某始终屡教不改,甚至在周某报警后,仍继续对其实施暴力。为躲避伤害,周某搬离双方共同住所,与吴某分居。此后,周某多次与吴某协商离婚事宜,吴某均予以拒绝,且仍持续骚扰、威胁周某。无奈之下,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由自己直接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吴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吴某骚扰、威胁自己及婚生女。庭审中,周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病历、现场照片及邻居证言等证据,佐证吴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因家庭暴力提起诉讼离婚的裁判标准及维权要点。首先,家庭暴力是法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吴某多次对周某实施殴打、辱骂等暴力行为,有充分证据佐证,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周某的人身权益和心理健康,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其次,婚生女长期与周某共同生活,且吴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结合双方抚养条件,法院会将抚养权判归周某,同时判令吴某支付合理抚养费。再次,周某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周某的受伤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最后,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依法作出保护令,禁止吴某骚扰、威胁周某及婚生女,若吴某违反保护令,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提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就医,留存相关证据(报警记录、病历、伤情鉴定等),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