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后双方因一次激烈争吵后,张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前往其父母家居住,刘某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刘某仅在逢年过节时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未主动前往探望,也未提出和好的意愿;张某多次与刘某沟通离婚事宜,刘某均予以拒绝。截至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期间无共同生活、无经济往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邻居证言、双方通话记录等证据,佐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年的事实;刘某辩称,双方分居是因为家庭琐事,并非感情不和,且自己有和好的意愿,不同意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及裁判规则。首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该情形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分居原因系“感情不和”,而非工作调动、异地就医等客观原因;分居状态持续、稳定,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共同生活、无情感交流;分居时间满两年,从双方实际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日起计算,中间无间断。其次,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双方系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且分居状态持续满3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最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分割。律师提示,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的,需收集充分证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佐证分居原因、分居时间,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