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陈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8周岁),双方婚后因感情破裂,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就婚生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陈某主张,自己长期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与女儿感情深厚,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女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要求获得抚养权;林某辩称,自己的收入远高于陈某,能够为女儿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且女儿的祖父母愿意协助照顾,要求获得抚养权。庭审中,婚生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且提交了书面意见,陈某同时提交了自己照顾女儿的日常照片、学校接送记录、女儿的书面意见等证据。
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及证据要求。首先,子女抚养权的裁判核心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的生活环境、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作出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判决。其次,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裁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依据,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案中,婚生女已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且陈某长期照顾女儿,与女儿感情深厚,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为女儿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符合抚养条件。林某虽收入较高,但物质条件并非裁判抚养权的唯一标准,结合子女意愿和双方实际情况,法院会将抚养权判归陈某。最后,林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会结合林某的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标准、子女的实际需求确定。律师提示,诉讼离婚中主张抚养权的,需收集自身抚养优势的证据(收入证明、照顾子女的记录、子女意愿等),充分证明自己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