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协议离婚时,女方要求将子女姓氏变更为母姓,男方同意该约定并写入离婚协议,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后男方反悔,能否阻止姓氏变更?
解答: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子女姓氏变更需符合户籍管理规定,需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部门办理。男方反悔不能阻止合法约定的履行,但未经男方同意,女方不得单方变更。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女儿(3 岁)由李某抚养,女儿姓氏变更为李姓,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字确认。离婚后,李某持离婚协议到户籍部门办理姓氏变更,因张某未到场配合被拒绝。李某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协议,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应履行配合义务。最终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陪同李某办理子女姓氏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姓氏变更的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氏变更时,通常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签字,单方持协议无法办理,需通过诉讼强制对方配合。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若约定子女姓氏变更,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 “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及违约责任(如逾期配合需支付违约金)。办理变更手续前,提前咨询户籍部门所需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办理。男方若同意变更,应按约定配合,不得无故反悔;女方不得在未取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否则可能面临户籍部门撤销变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