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协议离婚后,一方以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起诉期限如何规定?
解答:符合法定情形(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法院会支持合法诉求;起诉期限为离婚后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存款 20 万元归张某所有,房产归李某所有。离婚后 3 个月,李某发现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 10 万元存款(实际存款 30 万元),遂起诉要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 30 万元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存在故意隐瞒财产的欺诈行为,李某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存款的约定,30 万元存款由双方各分 15 万元,张某需向李某返还 1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二是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予支持。需注意,“反悔” 不等于 “法定撤销事由”,单纯因觉得分割不公起诉,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应全面核实财产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收集证据(如隐瞒财产的转账记录、胁迫的录音录像),及时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明确主张撤销或变更的具体条款,以及重新分割的方案。若因自身疏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无法定撤销事由的,难以通过诉讼变更,建议协议离婚时委托律师审核协议,确保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