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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4 11:04


       
案情:张某(男)与李某(女)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张(2020年出生)。202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张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每月10日前转入李某指定银行账户;夫妻共同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折价补偿款80万元,分2年付清。离婚后前3个月,张某按时支付抚养费,此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且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离婚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补偿款,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协议核心内容:1. 子女抚养:小张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18周岁;2. 财产分割: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补偿款80万元,分2年付清;3.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首先,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其次,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和补偿款,无合法抗辩理由——经济困难并非免除义务的法定情形,若确有困难,可与李某协商减免或延期支付,而非单方拒绝履行。最后,李某有权起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协议,同时主张违约金,法院会结合协议约定和张某的履行情况,支持李某的合理诉求。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应明确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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