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女)与赵某(男)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积累了存款60万元、车辆一辆,还以赵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公寓(未办理房产证)。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赵某故意隐瞒公寓的存在,声称双方共同财产仅为存款60万元和车辆一辆。离婚协议约定:车辆归赵某所有,存款双方各分30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2024年,王某得知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公寓的事实,且该公寓已办理房产证,登记在赵某名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公寓),并要求赵某支付损害赔偿。
协议核心内容:1. 自愿离婚;2. 财产分割:车辆归赵某所有,存款60万元双方各分30万元,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3. 债务处理:无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协议离婚时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重新分割。首先,赵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公寓,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其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赵某隐瞒财产,导致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符合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定条件。最后,王某有权在发现隐瞒事实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会依法将公寓纳入分割范围,且因赵某存在过错,会对其少分财产;同时,王某作为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律师提示: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如实申报共同财产,避免隐瞒、转移;若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应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维权,避免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