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女)与张某(男)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刘(2021年出生)。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刘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每月可探望小刘2次;夫妻共同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向张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刘某因工作调动,需长期出差,无法正常照顾小刘,遂与张某协商,变更小刘的抚养权为张某,抚养费由刘某每月支付3000元,双方签订了抚养权变更协议,但未办理公证。后刘某反悔,拒绝支付抚养费,声称变更协议未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变更协议有效,判令刘某支付抚养费。
原离婚协议核心内容:1. 子女抚养:小刘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享有探望权;2. 财产分割: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张某补偿款50万元。
《抚养权变更协议》核心内容:1. 小刘的抚养权变更为张某;2. 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小刘年满18周岁;3. 刘某每月可探望小刘2次。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是协议离婚后,双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效力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即使未办理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次,刘某以“协议未公证”为由反悔,无法律依据——公证并非抚养权变更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仅起到增强协议效力的作用。最后,小刘的抚养权已变更为张某,刘某作为未直接抚养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张某有权起诉要求刘某履行协议。律师提示:协议离婚后,双方可协商变更抚养权、抚养费,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担心协议效力,可办理公证,避免后续反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