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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发布时间:2025-12-02 16:12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主张对方的经营收入(如个体工商户收益、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如何认定该经营行为属于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解答:“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的认定需满足:双方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或一方经营但另一方提供支持(如管理财务、照顾家庭让一方专注经营);仅一方单独经营、另一方未参与且未受益的,经营收入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结婚 6 年,陈某婚后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刘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双方共同参与公司决策,公司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诉讼离婚时,刘某主张公司分红 10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50 万元。陈某辩称公司为自己单独经营,属于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参与公司财务管理和决策,公司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符合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的认定标准。最终判决 100 万元分红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 50 万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的认定不局限于双方共同参与具体经营活动,还包括:一方经营,另一方提供资金支持、管理协助、家庭保障(如照顾子女、老人让一方专注经营),且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若一方单独经营,另一方未参与、未提供支持,且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收入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主张经营收入为共同财产的一方,应收集证据证明 “共同生产经营”,如参与经营的记录(如签字的合同、财务报表)、资金支持凭证(如共同出资的银行转账)、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如用公司收益购房、支付家庭开支)。对方若主张为个人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活动与另一方无关(如单独出资、单独决策、收益未用于家庭)。离婚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资产、收益进行评估,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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