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诉讼离婚 > >

办理离婚登记必备条件包括什么

1、主体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要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夫妻。2、合意要件,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3、其他要件,需要对离婚..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办理离婚登记必备条件包括什么

发布时间:2019-11-04 10:45 热度:


1、主体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要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夫妻。2、合意要件,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3、其他要件,需要对离婚的其他事宜,如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等问题作出后了适当的处理。 一、办理离婚登记必备条件包括什么 1、主体要件 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合意要件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其他要件 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登记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其实不管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是夫妻二人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终都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相比之下,登记离婚要比诉讼离婚简便一些。而很多时候,夫妻无法通过登记方式离婚的,那么才会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来结束夫妻关系。
 


关闭窗口
上一篇: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下一篇: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得到赔偿

相关阅读

上海离婚律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实务

基本情况:陈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8周岁),双方婚后因感情破裂,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由自己直接抚养,林某每月...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提起诉讼离婚的实务处理

基本情况: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后双方因一次激烈争吵后,张某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前往其...

因实施家庭暴力提起诉讼离婚的实务处理

基本情况:周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后,吴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多次导致周某身体受伤。周某曾多次劝阻吴某,要求其改正,但吴某始终...

诉讼离婚中,一方缺席庭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问题:诉讼离婚时,一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会如何处理?能否缺席判决离婚? 解答:法院会依法缺席审理,并根据现有...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婚姻家事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离婚律师、静安区离婚律师 沪ICP备14028295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