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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双方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分割?非本村村民的一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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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5-12-02 16:10 热度:


问题:夫妻双方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建造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应如何分割?非本村村民的一方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解答: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因具有人身属性(仅限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的一方不能取得使用权,但可获得房屋折价款补偿。分割方式包括: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补偿、双方协商出售房屋后分割售房款。​
案例:刘某(男,本村村民)与李某(女,非本村村民)结婚后,在刘某名下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房屋一套,价值 80 万元。双方诉讼离婚时,李某主张分割房屋所有权,刘某辩称李某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为夫妻共同出资建造,属于共同财产,但李某非本村村民,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最终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刘某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40 万元;李某需在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搬离房屋。​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 “本村村民” 身份为前提,具有人身专属性,非本村村民无法取得。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若为夫妻婚后共同建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分割时需兼顾 “宅基地使用权人身属性” 和 “房屋财产属性”,非本村村民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有权获得相应的折价款补偿。若双方均为本村村民,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补偿,或分割房屋使用权(如各自居住不同房间)。​
上海离婚律师建议: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时,应先明确双方是否为本村村民、宅基地登记情况及房屋出资凭证。非本村村民一方应主张房屋折价款,可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补偿数额合理。本村村民一方若取得房屋,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仅限本村内流转)。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协商将房屋出售给本村其他村民,分割售房款,避免因非本村村民购买导致合同无效。同时,需留存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造审批手续、出资凭证等证据,明确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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